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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厦门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共建“能源材料化学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中心)章程制定。
第二条协同中心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执行理事长主持。
第三条行政综合部为理事会秘书机构,行政综合部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遇有两名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执行理事长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八条行政综合部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理事会职责所列事项,理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理事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理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发布日期:2013/10/05 发布者: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