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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一、学术委员会一般于每年12月份的第一个周末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心行政综合部行政服务办公室兼任。
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六、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七、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八、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应将回避的人数从分母中减去。
九、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十、如遇有紧急事宜需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