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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中心人员出差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中心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障各项工作的高效运行,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中心主任因公出差一个月以内的,应向行政服务办公室报备;出差一个月以上的,应向其所在协同单位的理事长报告,并知会中心的其他两位主任,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

二、各研究部首席科学家、行政综合部秘书长因公出差十五天以内的,应知会其所在协同单位的中心主任,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出差十五天以上的,应向所在协同单位的中心主任报告,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

三、研究团队负责人因公出差十天以内的,应向其所在研究部的首席科学家报告,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出差十天以上的,经所在研究部的首席科学家同意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

研究团队成员因公出差七天以内的,经团队负责人审批后即可离开;出差七天以上的,经团队负责人同意后报其所在研究部的首席科学家批准。

研究团队负责人和研究团队成员在报告或申请出差事项时,应说明出差原因、时间、地点,并提供有关的函件和材料。研究团队负责人出差时还须指定本研究团队在此期间的临时负责人。

四、行政综合部下属办公室负责人因公出差十天以内的,应向其所在协同单位的秘书长报告,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出差十天以上的,经所在协同单位的秘书长同意后报中心主任批准,并送行政服务办公室备案。

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五天以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即可离开;出差五天以上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其所在协同单位的秘书长批准。

办公室负责人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报告或申请出差事项时,应说明出差理由、时间、地点,并提供有关的函件和材料。出差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办公室负责人出差时还须指定在此期间的临时负责人。

五、出差人员出差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两日内,应到行政服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并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出差办事情况,有关资料交行政服务办公室或研究部(学术会议)存档。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出差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

六、中心协同体范围内的出差不适用本制度。

七、出差请假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或中心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如遇特殊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

八、本制度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